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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空运_机场货物运输-航空货运-国内货运网
上海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上海机场货运部为客户提供航班动态查询,24小时为客户提供上门提货送货服务,上海航空货运冷冻货物为客户提供冷冻仓库存放,出港货物第一时间把货物运达目的地,定期向客户传真,邮件以及QQ发送各时期航空运价。

      *速度:
      在当日时间上门取货,在当日24小时内送达。
 
      *服务:
      提供周全的上门取件派送服务,网点覆盖全国,24小时365天全年无休。
 
      *计费方式:
      快件首重1公斤,续重每公斤收取相应费用。不超过20公斤,如高于此重量,请提前告知,另行计费。
 
      服务热线:021-60523632
致力于全国范围内飞机腹舱运输代理业务。在近20年的发展中,与山东航、南航、西部航、国航、川航、东航、上海航、海航等航空公司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签订了常年的代理合同。并常年包舱包板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航线,网络遍布全国上百个民用机场。
公司依托完善的服务网络,向客户提供全面的运输服务。在航空运输能力上向客户提供以航空为主,辅以公路、铁路在内的多式联运和各种中转服务。在物流服务上以专业知识协同客户设计低成本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运用物流资源与网络优势为企业提供从采购的原材料供应到产品最终配送到客户手中的供应链一体化管理服务。
公司内部有一套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空运从取货、发运、入库、分拨、配送、信息跟踪与反馈,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目标,严格的质量控制;每一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描述,做到事事有标准、事事有人管从而确保货物准时、安全运抵收货人。同时,对货运中发生的特殊情况都有一套紧急处理机制,依托公司自有资源和科学,多样的路由设计,全面完善的网络服务能力,灵活,积极,负责的妥善处理,确保货运的稳定性。
空运公司将自身定位不仅仅只是运输公司,而是为客户创造价值,给客户带来利益,为客户提供全面完善的专业物流服务,成为现代物流企业中客户的企业。凭借“诚信、双赢、和谐”的价值观,及“客户的事就是我的事”的经营理念,先后为长安、长虹、NEC、中冶赛迪、顺丰快递、申通快递、秦川等中大型公司提供服务。
空运承运范围:普货、快件、宠物、急件、行李托运、服装、汽车配件、灯具、文件、书籍、线束、酒类、观赏鱼、虾、蟹类、肉类、鲜活、食品、蔬菜、水果、鲜花、禽苗、鳝鱼、泥鳅、蕨菜、冰冻食品、菌类、烟草、茶叶、李子、椿芽、草莓、柚子、海鲜、编织品、乐器、印刷品、花椒、饲料、化妆品、保健品、药品、通讯产品、纤维产品、塑料制品等等。
公司顺应市场变化,以货物顺畅进出港为核心。公司全体员工全心全意为您服务,期待您的光临!

限时急件上海空运公司
      上海空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税务登记的合法国内、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本公司以上海两大机场为中心(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和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是一家利用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包括:国航、南航、东航、厦航、川航,上航,深航等国内航空公司)优势的基础上成立的国内、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收货、发货、中转、配送的指定中转地。



      公司主营业务:代理航空货运,空运中转服务。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机场提等特色服务。上海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经营理念:您的满意,我们的目标公司经营方针:创造便捷和微笑,注重交流和速度,同心合力,做到最好。

      上海空运公司为客户的航空货物运输提供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的航空运输,它的优势是其它运输工具无法比拟的。,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客户的需求,在生产环节加大安全措施,强而有力地保证了货主货物的安全。 以优质服务和超值服务是北京航空货运传统的服务特色。

      公司以上海虹桥机场和浦东机场为中心,以最专业的操作、最合理的价位和最优质的服务在全国建立了自己的航空货运提货、配送网络。并先后设立北京、广州、深圳、成都、沈阳、厦门、西安、哈尔滨、山东、青岛、烟台、郑州、湖北、海南、安徽、江苏、宁夏、三亚、福建、重 庆、河北、江西、湖南、大连、珠海、宁波、贵州、呼和浩特、杭州、拉萨、兰州、长春、香港、新疆等分支机构或航空货运网络合作公司。 

      上海空运公司利用上海地区中国及全球所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机腹舱,来完成空运服务的,并且利用覆盖全国航空货运网络和客户的不同需求向社会推出航空快递时效精品,和24小时航空货运快递物流服务,为货主提供优质、满意的全方位的航空运输服务,(如:6小时到货、12小时到货、24小时到货、36小时到货、48小时到货)空运港到港,门到门服务。

      还有(航空快递,航空快运,航空运输,航空货运,航空宠物托运,铁路快运,上门提货送货、快速发货服务、货到付款方式、货运绿色通道,机场自提,)可上航空货物保险运输等综合性全方位航空运输,是上海航空货运快递的特色服务。

      上海空运公司出口业务范围,空运出口根据客户的委托,办理货物出口前后的一切业务;审核客户提供的各类清单和批件;缮制各类单证;订舱、报关;办理产地证、保险单和商检证;预定航班、国内运输、打包装、签发提单、运杂费结算,快邮国内、外单证;办理在国外的进口报关、纳税、转运、送货;上海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在国外的代理业务。

上海空运公司出口操作流程

1、委托书,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货运托运书。托运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栏:托运人、收货人、始发站机场、目的地机场、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保险金额、处理事项、货运单所附文件、实际毛重、运价类别、计费重量、货物的品名及数量、托运人签字、日期等。
2、审核单证,单证应包括:发票、装箱单、托运书、报送单项式、外汇核销单、许可证、商检证、进料/来料加工核销本、索赔/返修协议、到付保函、关封。
3、 订舱,接到发货人的发货预报后,向航空公司的吨位控制部门,领取并填写订舱单,同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货物的名称、体积、重量、件数、目的地;要求出运间等。航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舱位和航班。货运代理订舱时,可依照发货人的要求选择最佳的航线和承运人,同时为发货人争取最低、最合理的运价。
4、接货,发货人自送货:货运代理应传真货物进仓图给发货人,注明联系人、电话、送货地址、时间等。以便货物及时准确入仓。货运代理上门取货:发货人需向货运代理提供具体接货地址、联系人、电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及时入仓。
5、出口报关, 报关单证齐全后,由货运代理人代理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官员即在用于发运的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
6、费用结算发货人与货运代理人在飞机起飞前结清相关运杂费用。

      有空运方便的疑问和细节请咨询本公司24小时空运热线电话:021-31006619

      上海到鄂尔多斯、武当山、乌鲁木齐、惠州、拉萨、广州、井冈山、毕节、兴义、兰州、西宁、潍坊、东营、长治、襄阳、北海、包头、通辽、长白山、丽江等火热收货中,欢迎咨询。

第一条 空运定义
1.1“本条件”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 “承运人”是指包括我们在内,在货运单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1.3 “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4 “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5 “托运货物”是指运输合同已经订立,且已由承运人掌管的货物。
1.6 “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机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1.7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8“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替其填开航空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航空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9 “航空货运单”(以下称 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2 “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3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4 “代理人” 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15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
1.16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根据其指令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1.17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1.18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的运输合同记录。
1.19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1.20 “货物运费” 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支付的航空运费和其他费用。
1.21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1.22“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1.24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是,如果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较低的运价,则应将这个较高的最低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1.25 “预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6 “到付”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7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1.28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
1.29 “ 运价手册”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称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31 “损失”是指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1.32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自托运后至交付前,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1.33 “货物托运后”是指货运单填写完毕并经承运人与托运人签字,托运货物已经交由承运人掌管。
1.34 “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收并接受托运货物,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1.35 “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1.36“连续运输”是指由几个承运人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运输,无论其形式是一个或多个合同订立,该运输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单一的业务活动。
1.37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确定有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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