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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货运无人机适航标准(草案).doc
第一分部 总则
第HY.1001条总则
(a)本部规定颁发和更改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第HY.1002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主要适用于满足如下要求的无人机系统:
(a)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500kg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活塞发动机无人机系统;
(b)飞行高度在海平面与6000米之间的无人机系统;
(c)其他运行限制范围内的无人机系统。
第二分部 无人机总体要求
总则
第HY.2001条符合性证明
(a)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无人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2)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在飞行试验中,对规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试验中可容许更大的允差:
项目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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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5%-10%
受重量影响的临界项目+5%-1%
重心整个范围的±7%
第HY.2002条载重分布限制
(a)必须制定无人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落在某种横向载重分布限制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相应的重量和重心组合的限制。
(b)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下述任何一项限制:
(1)选定的限制;
(2)结构证明的限制;或
(3)表明符合本章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限制。
第HY.2003条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指无人机在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最大重量不小于下列情况时的重量:
(i)滑油箱装满,和
(ii)燃油量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30分钟;
(iii)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
(b)最小重量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第HY.2004确定的空重;
(2)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
第HY.2004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无人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无人机上装有下列各项:
(1)固定配重;
(2)按第HY.3215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下列各项:
(i)滑油;
(ii)液压油;
(iii)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他液体。
(b)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第HY.2005条可卸配重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章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a)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第HY.7104条作了标记;
(b)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无人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
第HY.2006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总则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b)飞行中不能控制的螺旋桨对于在飞行中桨距不能控制的螺旋桨采用下列规定:
(1)在起飞和以第HY.2108条规定的全发工作爬升速度进行初始爬升期间,发动机处于最大油门或最大允许的起飞进气压力状态,螺旋桨必须限制发动机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规定的“不许超越速度”下收回油门下滑时,螺旋桨不会引起发动机转速高于最大连续转速的110%。
(c)没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对于没有恒速控制装置,但在飞行中可控制的螺旋桨,必须具有限制桨距值的装置,以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1)用最低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1)的要求;
(2)用最高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2)的要求。
(d)带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此类螺旋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工作时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调速器不工作时,当桨叶处于可能的最小桨距位置、发动机为起飞进气压力、飞机静止且无风时,满足下列之一。
(i)具有一种装置,能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的103%,或
(ii)具有一种装置,对经批准可以超速的发动机,能将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最大转速限制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最大超转转速。
性能第HY.2101条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按以下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条件;
(2)外界大气条件;
(b)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不少于下列条件范围:
(1)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最大起飞高度,最大起飞高度需要做认证;和
(2)温度从标准温度至标准温度以上30℃,如果更低时,符合第HY.3251条至第HY.3253条冷却试验所表明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
(c)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使发动机罩通风片或其他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装置处于第HY.3251条至第HY.3253条要求的冷却试验所用的位置。
(d)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或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相对应:
(1)安装损失;
(2)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和特定的飞行状态下由附件所吸收的功率(当量推力)。
(e)受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相对湿度确定: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从标准温度时的80%,线性变化到标准温度加28℃(50°F)时的34%。
(f)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时,改变无人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或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必须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无人机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外界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g)下列相关距离必须零逆风情况下,在平坦、干燥、硬质的道面上确定:
(1)第HY.2105(b)条的起飞距离;
(2)第HY.2106条的加速-停止距离;
(3)第HY.2112条的着陆距离。
注:其他类型道面(如草地、碎石)干燥时对这些使用距离的影响可以被确定或推算出来,并且这些道面可以按第HY.7202条(p)列入飞行手册。
第HY.2102条失速速度
(a)VS0和VS1是在下列状态下的失速速度或最小定常飞行速度,以节计(校准空速),在该速度下无人机是可控制的:
(1)发动机慢车、油门关闭或在不超过110%失速速度时处于零推力所需的功率;
(2)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3)无人机处于VS0和VS1试验时所处状态;
(4)重心处于导致最大VS0和VS1值时的位置;
(5)重量为以VS0和VS1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b)VS0和VS1必须由飞行试验来确定,用第HY.2601条规定的程序并满足该条飞行特性要求。
(c)单发无人机最大重量时的VS0和VS1不得超过61节:
第HY.2103条最低示范速度
如果失速速度不能通过飞行试验进行表明,则将可以考虑“最小示范速度”。
(a)最低示范速度VminDEMO是申请人通过飞行测试证明的最低速度,同时可能调整或禁止飞行控制保护功能,使用第HY.2601中规定程序并满足该条飞行特性的要求。
(b)最低示范速度VminDEMO必须小于HY.3104中定义的飞行控制系统认定下的飞行包线保护允许的最小稳态飞行速度(起飞和着陆除外)的r倍。比率不得高于0.95,并应与审定机构商定。
23部中有多发飞机的要求,虽然目前Y5无人机是单发,但是确实存在双发无人机,这块如何考虑?
第HY.2104条起飞速度
(a)抬前轮速度VR是飞行控制系统发出指令使无人机升离道面的速度。对单发陆上无人机,VR必须不小于VS1;
(b)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5米(50英尺)时,无人机达到的速度必须不小于:
(1)对于单发无人机,下列中大者:
(i)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失效的所有合理预期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速度;或
(ii)1.20VS1。
上海航空托运-第HY.2105条起飞性能
(a)起飞距离按本条(b)的规定确定,并用第HY.2104条(a)和(b)规定的速度。
(b)起飞并爬升到高于起飞表面15米(50英尺)所需的距离必须在下列条件下针对起飞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温度确定:
(1)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2)襟翼为起飞位置;和
(3)起落架放下。
第HY.2106条加速-停止距离(此条和23.55一致,但23.55是通勤类审定要求,怎么理解?)必须按下述规定确定加速-停止距离:
(a)加速-停止距离是下列所需距离之和:
(1)发动机工作从静止起点加速到VEF;
(2)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无人机从VEF加速到V1;和
(3)从达到V1点继续至完全停止。
(b)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手段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只要这种手段:
(1)安全可靠;
(2)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对控制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第HY.2107条爬升:总则
(a)必须按下列规定表明符合第HY.2108条、第HY.2109条和第HY.2113条的要求:
(1)无地效;和
(2)不小于演示符合第HY.3251条至第HY.3253条的动力装置冷却试验时的速度。
(b)对于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无人机,必须在规定的起飞和着陆使用限制内的各个重量下分别表明对下列要求的符合性,该重量为机场高度和外界温度的函数:
(1)对起飞为第HY.2108条(b),和
(2)对着陆为第HY.2113条(b)。
第HY.2108条爬升:发动机工作
(a)对于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无人机飞机,起飞后必须至少具有4%的定常爬升梯度:
(1)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4)爬升速度不小于1.2VS1。
第HY.2109条航路爬升/下降
(a)发动机工作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外界大气温度下确定定常爬升梯度和爬升率: